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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落實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意見的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20-09-09來源: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及《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20〕95號),按照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合作互利共贏、市場化導向、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總體原則,進一步推進金融開放創新,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制定以下方案。

  一、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提升本外幣兌換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一)探索實施更高水平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

  1.將廣東自貿試驗區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范圍擴大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在落實“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憑企業提交的支付指令,直接為其辦理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以及外商直接投資資本金、跨境融資及境外上市募集資金調回等資本項目收入資金境內支付使用。(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鼓勵符合條件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開展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支持更多信用優良、管理規范的大灣區市場主體享受試點措施帶來的貿易結算便利。(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完善貿易新業態外匯管理。

  3.支持從事市場采購貿易、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個人外匯賬戶憑相關單證辦理結購匯。支持更多銀行落地個人貿易便利化結算措施,促進個人開展市場采購貿易和跨境電子商務。推動銀行業務模式創新,在單證審核和業務流程上為個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省商務廳)

  (三)推進資本項目便利化改革。

  4.允許符合條件企業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用于境內支付使用時,可憑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條件的銀行辦理,無需事前逐筆提交真實性證明材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5.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符合條件的非銀行債務人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債注銷登記,取消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企業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時間限制。(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四)探索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

  6.積極總結自由貿易賬戶(FT)試點經驗,穩妥開展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

  7.穩步推進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建設試點研究,按人民銀行總行部署做好相關制度建設、方案制定等工作。穩步推進港澳地區代理見證開立個人Ⅱ類、Ⅲ類銀行結算賬戶業務,做好業務試點運行監測和評估,在人民銀行總行指導下逐步擴大試點銀行和地區范圍。(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

  (五)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

  8.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配合做好“跨境理財通”試點方案等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爭取政策支持,推動“跨境理財通”試點落地。(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六)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9.推動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便利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進行本外幣資金余缺調劑和歸集,并對跨境資金池業務實行宏觀審慎管理。(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

  (七)支持銀行開展跨境貸款業務。

  10.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開展人民幣對外貸款業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支持港澳銀行在內地的分支機構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貸款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

  11.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展不動產跨境抵押登記,允許港澳居民將其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購買的自住住宅抵押給境外銀行,便利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購房。(責任單位:珠三角九市政府)

  (八)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業務試點。

  12.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在滿足風險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規范有序推動金融機構開展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研究擴大跨境資產轉讓人民幣結算的業務范圍和資產品種,并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九)支持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

  13.積極推動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募集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投融資服務。(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

  (十)支持內地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業務。

  14.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產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15.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結售匯業務資格。(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一)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

  16.支持開展QFLP業務,以創新手段吸引境外低成本資金支持大灣區建設。支持港澳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對QFLP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珠三角九市政府)

  17.支持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境外投資。支持廣州、珠海研究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試點工作,爭取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橫琴片區開展QDLP/QDIE試點。持續推進深圳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試點工作。對QDLP/QDIE試點實施宏觀審慎管理。(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廣州、深圳、珠海市政府)

  (十二)完善保險業務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務。

  18.對符合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現行外匯管理政策的保險業務,包括內地居民因旅游、留學和商務活動等購買的港澳地區個人人身意外保險、醫療保險以及不含分紅性質的疾病保險等經常項下交易,進一步明確政策指引,指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提供便利的理賠、續保、退保等跨境資金匯兌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

  19.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鼓勵港澳地區人民幣保險資金回流,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港澳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融資支持。(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

  二、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

  (十三)擴大銀行業開放。

  20.以推進落實新一輪銀行業對外開放措施為抓手,進一步提升銀行業對外開放水平,強化政策宣傳和準入輔導,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港澳銀行通過新設法人、分支和專營機構等方式在粵港澳大灣區布局,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完善監管框架,規范中外資機構合作與競爭。(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1.支持和引導港澳銀行充分發揮粵港澳聯動優勢,依托CEPA協議、廣東自貿試驗區、粵港澳大灣區等政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不斷拓展發展空間。(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2.支持境外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同時設立子行和分行。(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3.支持商業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支持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探索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按照商業自愿原則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專業子公司。探索符合條件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專業投資子公司。鼓勵外資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4.鼓勵信托、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等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引入境外專業投資者。(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5.加快推動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聯通境內外金融市場,運用現代金融科技手段,探索銀行未來運營新模式。(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州市政府)

  (十四)擴大證券業開放。

  26.加大境內外證券金融機構的引進力度,吸引港澳及跨國金融機構在廣東設立合資證券基金期貨法人機構,提高粵港澳大灣區證券業對外開放程度。(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7.探索研究在粵港澳大灣區試點證券期貨機構跨境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

  28.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證券基金期貨法人機構增資擴股,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增強資本實力。(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

  29.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證券基金期貨法人機構積極申請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或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提高國際化水平。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證券基金機構境外子公司為其母公司QDII產品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0.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證券公司開展并購重組、海外業務,積極開發多樣化、差異化的金融產品、金融工具,進一步落實各類扶持政策措施,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一流投資銀行。(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1.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顧問業務,豐富權益類基金產品,積極參與公募REITs等試點和基金互認工作,打造一流財富管理機構。(責任單位: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五)擴大保險業開放。

  32.認真落實銀保監會對外開放的工作部署,做好政策輔導、溝通協調和引導推動,進一步提升保險業對外開放水平,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機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經營機構。(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33.鼓勵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專業資產管理子公司。探索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股境外資產管理機構等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的理財公司。(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34.完善跨境機動車輛保險制度,爭取銀保監會、公安部等部委政策支持,對經港珠澳大橋口岸進入廣東行駛的港澳機動車輛,推動實施“等效先認”政策,將跨境機動車向港澳保險公司投保責任范圍擴大到內地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視同投保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公安廳)

  35.支持粵港澳保險機構合作開發跨境醫療保險等更多創新產品,為客戶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賠服務。(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6.鼓勵保險機構基于粵港澳大灣區重疾發生率表以及區域健康醫療經驗數據,探索開發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產品。支持搭建醫療保險便民服務平臺,為大灣區醫療保險患者提供醫保直賠、健康管理、疾病預防等服務,改善居民就醫結算體驗,提升醫療綜合服務水平。(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省衛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監管局)

  37.研究在CEPA協議框架下設立港澳保險售后服務中心,為持有港澳保單的粵港澳大灣區居民提供服務。(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港澳辦)

  38.支持保險資金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投資香港和澳門地區。(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39.支持與港澳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業務,推進再保險市場建設。(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三、推進粵港澳資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十六)支持規范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

  40.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鼓勵保險資金、銀行理財資金按規定參與相關基金。引導港澳地區及海外各類社會資金,積極參與基礎設施REITs試點,穩妥有序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基礎設施建設、現代產業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支持。(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大灣區辦)

  (十七)支持非投資性企業開展股權投資試點。

  41.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企業依法以資本項目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于符合生產經營目標的境內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在真實、合規前提下,可以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資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十八)有序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42.支持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參與內地銀行間拆借市場,推動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更深層次參與內地銀行間市場。(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43.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市場互聯互通,鼓勵深圳證券交易所利用債券市場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責任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44.鼓勵廣東金融機構與港澳金融機構合作為港澳市場主體在內地進行債券融資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積極開展“債券通”南向通政策研究。(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證監局,深圳證券交易所)

  45.支持在粵征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開拓境外市場,積極布局設立港澳分支機構。加強粵港澳監管機構合作,逐步推動建立粵港澳征信產品和信用評級結果互認機制,使征信和信用評級產品在粵港澳地區統一使用。(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十九)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

  46.支持港澳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強化香港離岸人民幣樞紐地位,支持香港開發更多離岸人民幣、大宗商品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探索在港澳發行離岸人民幣地方政府債券。(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

  47.逐步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模和范圍,推動人民幣在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便利流通和兌換。(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二十)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

  48.支持港澳金融機構參與廣州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依托廣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平臺,推動廣州綠色金融創新經驗向粵港澳大灣區復制推廣。支持深圳申報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廣州、深圳市政府)

  49.推動組建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聯盟,搭建粵港澳三地金融業與粵港澳大灣區企業信息平臺,集聚粵港澳三地金融資源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綠色產業發展。(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50.充分發揮廣東省內碳排放交易所的平臺功能,搭建粵港澳大灣區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服務平臺。充分依托廣東的碳交易平臺,開展碳排放交易外匯試點和碳金融業務創新,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以外匯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碳排放權交易,鼓勵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碳排放權交易。(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廣州市政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51.加快推動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制定廣州期貨交易所籌備及運營保障機制,繼續研究上市品種,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平臺。(責任單位:廣州市政府,廣東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52.進一步發揮粵港澳三地金融學會、金融行業協會、公共機構的作用,加強粵港澳三地在綠色金融標準研究、訂立方面的協同與合作,爭取在綠色金融產品體系、認證體系、評價體系等方面推出一批粵港澳大灣區統一的綠色金融相關標準。(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生態環境廳)

  53.支持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在香港、澳門發行經過綠色認證、加注綠色標識的債券,支持廣東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及其他綠色金融產品,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綠色產業、項目建設。(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

  54.研究制定綠色供應鏈金融服務指南,在汽車制造業等領域探索開展綠色供應鏈融資。(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55.鼓勵銀行保險證券基金機構創新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粵港澳大灣區內綠色制造、節能環保、清潔能源、綠色建筑、資源循環利用等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擴大綠色信貸規模、提高風險保障。(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十一)支持港澳發展特色金融產業。

  56.支持香港強化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及風險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投融資平臺,為內地“走出去”企業提供融資和咨詢等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

  57.支持澳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建設成為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承接中國與葡語國家金融合作服務,支持澳門發展租賃等特色金融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58.鼓勵銀行機構為符合相關規定的境內企業在澳門發債提供支持。(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省發展改革委)

  59.爭取金融創新舉措在澳門—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區先行先試。支持珠澳合作在橫琴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完善兩地消費金融服務體系,助力澳門建設世界旅游休閑中心和橫琴建設國際休閑旅游島。支持澳門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支持絲路基金及相關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珠海市政府)

  四、進一步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

  (二十二)加強科技創新金融服務。

  60.便利高新技術企業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61.支持金融機構探索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多樣化業務模式,支持銀行機構向科技企業發放以知識產權為質押的中長期技術研發貸款,探索為入選國家人才計劃的高端人才創新創業提供中長期信用貸款。(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省市場監管局)

  62.支持保險資金、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產品投資面向科技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拓寬科技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業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與外部創投機構合作,穩妥開展外部投貸聯動,積極探索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科技發展業務模式。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型企業融資,推動構建多元化、國際化、跨區域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63.以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試點為契機,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企業更好地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支持依托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全國性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市場,實現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資本的有效對接。(責任單位:深圳證券交易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珠三角九市政府)

  64.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結合當地產業特點,強化對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科技創新的金融服務。(責任單位: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

  (二十三)大力發展金融科技。

  65.進一步擴大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試點范圍,豐富應用場景,逐步形成跨境融資信用服務體系,促進市場主體貿易投資便利化,提升外匯服務水平。(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66.探索區塊鏈技術在金融機構間的協同應用,鼓勵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基于區塊鏈技術的應用系統,深入開展行業內業務數據共享機制研究,在滿足用戶數據隱私保護的條件下,將有關數據逐步納入共享范圍并依法使用。(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67.鼓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的運用,改造信貸流程和信用評價模型,打造數據化、自動化和智能化的金融服務模式。(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68.完善金融機構信息科技治理,加強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和網絡安全建設,強化客戶信息安全保護,提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災備水平,確保業務開展的連續性和運營的安全性。(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69.持續推動移動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醫療、智慧養老等大灣區城鄉重點領域深度應用,穩妥推進大灣區公共交通等領域跨境支付的便利化措施,不斷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更專業、更優質、更安全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進一步推動大灣區境外人員境內移動支付更加便利化。支持內地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港澳擴展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70.促進粵港澳金融科技合作和行業交流,支持開展金融科技課題研究,深化金融科技合作。(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五、切實防范跨境金融風險

  (二十四)加強粵港澳金融監管合作。

  71.健全與港澳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絡機制,圍繞信息交流、風險防范、民生金融、金融監管合作等主題,進一步加強三地金融監管交流與協調,積極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金融監管協調合作與信息交流,提高金融監管的協同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共同維護金融穩定,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72.推動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73.推動粵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制定和完善金融人才引進政策和管理辦法。支持引入港澳高端金融人才,為金融人才在社會福利、子女入學、出行置業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務。鼓勵和吸引港澳地區青年金融人才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實習。(責任單位:珠三角九市政府)

  74.加強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智庫建設,打造擁有國際視野和戰略意識的智庫力量。(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體系。

  75.強化金融監管協調。進一步強化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部門間金融風險信息共享,及時提示金融風險,構建與國際接軌、公開透明、穩定可預期的監管框架。完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金融風險監測體系建設,加強重點領域金融風險監測,做到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提升風險防范的前瞻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76.加強粵港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機制建設。深化粵港澳反洗錢監管合作,督促金融機構加大對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的監測力度,開展跨境創新型金融項目產品洗錢風險評估工作。(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二十六)加強粵港澳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77.加強粵港澳三地金融管理、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組織的信息交流、業務溝通、職能合作,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監管協商合作機制。(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78.推動建立健全粵港、粵澳金融糾紛調解合作機制,落實《粵澳地區金融糾紛調解合作框架協議》,積極構建以調解為主體、與國際接軌的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糾紛跨境多元化解機制。(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79.加強粵港澳金融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溝通聯系,推動三地金融消費者或投資者教育和居民財經素養教育協同、創新、發展。進一步明確轄內金融機構消費者保護、投資者保護體制機制建設要求,完善投訴處理和考核評價機制,壓嚴壓實機構主體責任。推動粵港澳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行業組織加強聯系協作,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合作,推動行業糾紛調解組織的結果互認。(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80.支持廣州仲裁委員會(廣州國際仲裁院)、深圳金融法院和深圳國際仲裁院、珠海仲裁委員會(珠海國際仲裁院)等仲裁機構審理仲裁粵港澳大灣區內金融案件或法律糾紛,走專業化、國際化道路,打造一流的金融法律服務環境,為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責任單位:省司法廳,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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