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文化產業園區發展,規范文化產業園區建設和管理,帶動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經報市法制辦審查同意,我局現將《廣州市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2017年10月17日
廣州市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促進我市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健康有序發展,加快形成廣州市特色文化產業集群,提高我市文化產業吸引力,根據文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辦產發〔2010〕19號)和《廣東省文化廳關于修訂印發〈廣東省文化廳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文市〔2016〕63號)有關文化產業園區的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園區”,是廣州市域范圍以內以文化產業(按《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規定執行)為主導,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企業,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和自主創意研發能力,并具有專門的服務運營管理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相應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廣州市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的申報、認定、管理和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園區認定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統籌規劃、協調推進原則。
(三)內容優先、產業導向原則。
(四)政府引導、創新發展原則。
第五條 經認定的園區適用廣州市有關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政策及文化與科技、旅游、體育、金融、創意與設計服務等融合發展政策中對園區的有關優惠政策和措施??蓳駜炌扑]申報創建國家、省級文化產業園區。
第六條 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市級園區的認定、評估、管理,并負責對本市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指導和監管。
第七條 園區每兩年申報、認定一次。認定次年開始對園區進行評估,一般每兩年評估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園區申報與認定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企業發展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文化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有明確的范圍及拐點坐標,園區有較為完整且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
(二)園區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營管理機構,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硬件環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備的審批手續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三)以文化產業為主業態,具有鮮明的產業定位和特色,并已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企業,且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51%以上或文化企業產值(營業收入)占園區企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的51%以上,成效明顯,在本區域內具有代表性或領先性。
(四)有文化企業服務和扶持政策,有完善的配套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支撐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孵化、研發、技術支持、信息、金融、法律、知識產權、成果轉化、展示推廣、中介交易、市場開拓、業務培訓、事務代理等相關配套的公共服務和創業服務。
(五)園區文化企業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有良好的品牌影響力,園區業態充分考慮產業鏈的延伸性。
(六)有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沒有違法違規行為。運營機構應是國內注冊的法人單位或政府部門派出、內設機構。
(七)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省市文件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認定程序:
(一)園區運營管理機構作為申報單位向本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二)各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初審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向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提交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認定申請。
(三)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聘請專家及相關部門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根據本辦法及現場考察結果,對申報單位及園區進行評審,并形成評審意見。
(四)對評審符合條件的,經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審議通過后,在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官網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20天。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和市文化體制改革與文化產業發展辦公室聯合發文的形式,對外公布市級園區審定結果,并頒發認定證書和授牌。
第三章 管理和評估
第十條 全市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園區建設和發展的統籌、指導和協調,對園區布局、戰略定位、錯位發展進行科學引導,合理規劃。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各類創業風險投資機構在園區內設立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強對園區入駐文化企業的融資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園區內文化企業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文化創意創新成果在園區內轉化。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園區內的傳統工藝企業通過文化與科技融合,提升文化產品和服務的科技含量和質量。
第十四條 全市園區實行報告制度,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對園區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評估。各級園區的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園區發展方向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園區中長期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整體運營、管理及效益情況。
(四)園區配套公共服務情況。
(五)園區內文化企業發展及創新成果轉化情況。
(六)園區知識產權保護情況。
(七)園區的統計分析工作情況。
(八)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被認定的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應于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將上一年度園區建設、運營、管理、績效等情況,形成各級《園區年度報告》,連同相關材料,上報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年度報告制度列入我市園區的評估內容。
第十六條 市級園區實行變更事項報告制度。經認定的市級園區若發生以下變更行為之一,應在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告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一)市級園區的性質或功能發生變更。
(二)市級園區的運營管理機構發生變更。
(三)市級園區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發生變更。
(四)市級園區的公共和創業服務平臺或基礎設施發生變更。
(五)影響市級園區建設、運營和管理的其它變更。
第十七條 市級園區的評估制度,每兩年進行一次評估。評估采取書面評估和實地抽查調研的形式。
第十八條 市級園區實行動態管理。評估結果分為“評估合格”、“評估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銷認定和撤銷稱號”三種。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每兩年將評估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并抄送相關單位。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市級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認定為“評估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達到本辦法中規定園區的認定條件。
(二)因投入不足,后續建設不能按照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組織實施。
(三)園區整體建設、運營及管理未能遵紀守法。
(四)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園區內文化企業有違法侵權行為。
第二十條 被認定的市級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撤銷認定和撤銷市級園區稱號,收回認定證書,予以摘牌,不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一)連續兩年評估不合格,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
(二)申報或年度考核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騙取市級園區的認定或通過年度考核。
(三)園區行為(包括損害消費者利益、宣傳虛假信息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四)不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執法機構依法管理的。
(五)因園區經營方向或功能發生重大變更而導致文化
產業園區性質的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園區的認定范疇、認定條件。
(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其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經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園區(含基地、集聚區)和廣州第一批重點園區、集聚區直接認定為市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無須重復申報。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